6.3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6.3.1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合理兼顾、因地制宜、分级配置、系统布局的原则,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6.3.2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包括长期避险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和城市隔离缓冲绿带四种类型。
6.3.3 设置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宜以中短期避险绿地和紧急避险绿地为主,规划城区人口规模300万及以上的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城市,宜结合城市用地条件,按“长期避险绿地一中期避险绿地一短期避险绿地一紧急避险绿地”四级配置。
6.3.4 各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规模、有效避险面积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50hm 2,其中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60%,宜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布置;
        2 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20hm 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1hm 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宜结合广场用地、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等布置;
        3 紧急避险绿地的规模应大于0.2hm 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30%:宜结合广场用地、游园和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布置。
6.3.5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安全可达,至少应与2条以上应急疏散通道相连接;短期和紧急避险绿地应靠近居住区,便于快捷疏散。
6.3.6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选址于平坦开敞的安全地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选址于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
        2 不得选址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
        3 不得选址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历史名园、动植物园和文物古迹密集区;
        4 不得选址于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淹没线以下的区域;
        5 不得选址于坡度大于15%区域的面积占比超过60%的绿地;
        6 不得选址于开敞空间小于600m 2的绿地;
        7 不应选择公园绿地中的大于15%的坡地、水域、湿地、动物饲养区域、树木稠密区域、建(构)筑物及其坠物和倒塌影响区域、有地下空间开发区域作为有效避险区域。
6.3.7 城市中心区、旧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应优先布局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并与医院、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其他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安排。
6.3.8 应根据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防灾避险容量,按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等级和容量合理配置防灾避险设施。
6.3.9 在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设隔离缓冲绿带;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和油气仓储区周围,应结合防护绿地设置隔离缓冲绿带。

 

条文说明
6.3.1 本条确定了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规划依据。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协调,并与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相结合。应把握好绿地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定位,要在保障绿地发挥好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常态功能的基础上,发挥防灾避险功能。做好绿地在平时和灾时的功能转换,使绿地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绿地是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要素之一,应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灾害类型,与城市广场、校园操场、体育场等其他防灾避险场所相互衔接统筹部署、系统布局,形成完整的城市综合防灾避险体系。
6.3.2、6.3.3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分级配置是应对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不同的避险和救援需求而设置的。《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2018)1号)提出,长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长时间(30天以上)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短时期(中期7天~30天、短期1天~6天)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一般靠近居住区或人口稠密的商业区、办公区设置;紧急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避难人员可以在极短时间内(3分钟~10分钟内)到达、并能满足短时间避险需求(1小时至3天)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6.3.4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长期避险绿地并按平灾结合、灾时转换要求,一般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设置;中短期避险绿地适度兼顾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居住区公园等设置;紧急避险绿地兼顾灾时短时间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绿地及部分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设置,并与周边广场、学校等其他灾时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协调。
6.3.5 长期和中期避险绿地需要既要保证避灾人员便于出入和疏散,也要保证救灾人员、车辆和物资便于抵达和出入。
6.3.6 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险功能绿地选址的原则,不得选择因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地表建(构)筑物和危险源等因素导致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定不得选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可以参照以下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民用爆破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国办发[1992]39号)等。
6.3.7 人口稠密地区是城市灾害发生后影响较大的区域,需要优先布局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为保证其均衡分布,便于救援和疏散,应与医院、学校和体育场馆统筹安排。
6.3.8 本条对防灾避险绿地的容量计算、设施配备提出原则要求。防灾避险容量的计算和设施配备要求可以参照《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2018]1号)。

        紧急避险绿地的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1m 2/人,中短期避险绿地不低于2m 2/人,长期避险绿地不低于5m 2/人。
6.3.9 布置城市隔离缓冲绿带,是为了发挥绿地阻挡、隔离、缓冲灾害扩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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